保险原则

 

可保利益原则,又称保险利益原则,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,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。

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、确定的、经济上的利益,只有财产所有人、经营管理者、财产保管人、承租人才具有保险利益。

●最大诚信原则,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,应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,向对方充分且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重要事实。

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、保证、说明、弃权与禁止反言:

●近因原则,保险人对保险事故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。近因,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,而是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、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。

●损失补偿原则,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时,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,依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,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的原则。它确保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获得经济保障,同时又要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从中牟利。